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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对党纪处分的申诉
2025-03-18 17:2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是党员的权利。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申诉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的办理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如果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政务处分,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以调查核实,请原办案机关、部门或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等,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4.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还要抄送原处理决定机关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级组织、哪个领导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5.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参与过原案审查、审理的人员如果参与复议复查工作,有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不利影响,使复议复查有失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障申诉人的权利,不利于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

  6.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3个月的时限计算,应当从受理复议复查之日起算。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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