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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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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实施办法
2007-04-11 15:57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讦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和《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发C2006)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方便操作、注重实效、有利工作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检查评估工作从3月底开始,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办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即先企事业单位、基层站所(院),后主管(监管)部门;先乡镇(街道)、县(市、区),后地级以上市;省治贿办负责对全省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各部门和中央驻粤各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三、方法步骤
    (一)检查评估方法
    1、附件《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把自查自纠六个环节的I作进行逐项分解,每一环节列出若干条主要内容,作为考核自查自纠工作质量、成效的依据。
    2、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首先,对六个环节分别进行评价,已落实每个环节所列项目内容的,在评价表“完成情况”栏打(√);每个环节按上述三个等次给予定性,在“各环节评价”栏打(√)。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的,该环节可评为“合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60%至80%的,该环节可评为“基本合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60%以下的,该环节可评为“不合格”。其次,根据各环节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六个环节均被评为“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合格”;六个环节有一个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六个环节有一个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二)检查评估步骤
    1、各地各部门根据省下发的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定后施行。
    2、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依照省和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检查评估办法与细则,切实做好自查自纠的自评工作,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全面检查。
    3、各地各部门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于5月30日前向省治贿办提出检查评估书面申请。申请报告要重点说明自查出来的问题、整改的措施及解决的效果。检查评估申请经省治贿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检查讦估前15天发出检查评估通知。
    4、省检查评估小组按照考核评价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5、省检查评估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检查评估意见,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反馈检查评估结果。
    四、结果运用
    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衡量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该项丁—作的重视程度和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对自查自纠工作综合评价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地区或部门,要抓紧完善制度,把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对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地区或部门,由本单位或本部门对照检查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课”,在收到检查评估书面结果后15日内将整改措施报上一级治贿办。
    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严,措施不力,检查指导不到位或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补课”外,  还要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
)。
   
       

附件【070515083542.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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