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相关规定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4月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对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权限、原则、管理、设立、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均为擅自举办相关活动。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举办是经审批同意的,也不得借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创建对象收取费用,否则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和各地典型问题公开通报中,存在不少此类行为。如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副主任吕红兵违规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比,加重基层负担;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在2022年至2024年开展“气候好产品”评价认证活动,向参评地区收取高额评价认证服务费;等等,均受到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