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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2026-03-20 18:3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是指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以及对事实清楚、符合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等。   关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这些行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严格规范履职,加强风险研判,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信访事项发生。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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