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纪发〔201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倡导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
党员领导干部已离退休的,村(社区)党支部和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满月、乔迁、晋升、调动、升(留)学、就业、获奖,以及直系亲属丧葬等事宜。
三、严格控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范围和规模,防止借机敛取钱物,树立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一)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本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人员参加。
(二)严禁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操办,或由本条(一)款所指人员和其他单位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严禁用私款私物讲排场、比阔气,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或者以同一名义变相分批次、多地点等大操大办。
(四)严禁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一)款所指人员的红包、礼金、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五)严禁操办有损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六)严禁干扰正常的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宴喜庆事宜,不得铺张浪费,宴请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在乡镇农村操办的,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宴请人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丧礼提倡不操办答谢宴。若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五、操办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表见附件,党员领导干部已离退休的无需填报),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范围、人数及规模、廉洁承诺和需要说明情况等,经同意后方可操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宴等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再补书面报告。
六、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本意见的,及时提醒,要求纠正;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其本人。
七、各地各单位要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礼品,一律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八、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不认真制止、不严肃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