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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8-10-30 17:32 来源:南方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广东省党的各级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服务大局。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窗口、国际社会观察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

    (三)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五)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落实党务公开的监督和失职追责,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

    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省市县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工作安排,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工作情况,包括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等情况;

    (三)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相关主题活动安排及落实情况,先进典型树立和宣传等情况;

    (四)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及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人事任免和干部管理情况(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办法和具体执行等情况;

    (六)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巡视巡察、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七)制定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文件执行、解读、宣传等情况;

    (八)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全会、常委会会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会议情况;

    (九)领导同志重要调研、会见、出访等活动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工作安排,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安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论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党组织的设立设置、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六)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七)干部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村(社区)、机关、国企、高校、“两新”组织、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村(社区)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涉及群众利益事项的决议和落实情况、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情况;

    (二)机关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及落实情况、重大决策及落实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高校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重大决策及落实情况、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等情况;

    (五)“两新”组织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党组织领导群团组织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发展党员等情况;

    (六)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凝聚引领老年群体发挥作用及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情况,党员包括随子女居住和出国(境)居住(探亲)党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等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等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等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目录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目录除明确公开事项的内容外,应包括事项的运作程序和结果,以及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省纪委、省委各部委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在上一级组织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对本级党务公开目录进行细化完善。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方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组织职责领域内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初审后,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理由和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于重大政策的出台,还需提交详细解读文稿。视情会同宣传、政法机关等部门就公开信息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二)保密审查。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如包含涉密内容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内容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从政治、政策、法律、内容、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必要性、准确性等审核。

    (四)报送审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程序将党务公开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报送党组织审批。

    (五)实施公开。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与宣传部门建立党务公开相关信息舆情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党务舆情监测和收集,及时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通过召开党的有关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二)适宜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拟公开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通过党内法规专栏发布,同步在新闻媒体上刊发新闻通稿,视情开展解读、分析等舆论引导。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党组织可以探索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有计划地邀请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委有关专题会议等。

    (二)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下级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就有关情况在党内通报。

    (三)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在酝酿、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前,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咨询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可以以适当方式征集群众意见建议。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根据决策内容、职能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党委法律顾问和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建议。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等方式,通过新闻报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探索举办听证会,让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党组织决策。

    (六)建立健全收集反馈制度。党的基层组织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可建立集体例会制度,在会上听取意见建议、反馈上次收集意见建议的处理或整改结果。

    (七)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要求,创建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探索经验,总结典型,发挥联系点在沟通信息、示范引导、探索规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党务公开时限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原则上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日常性、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特别是关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围绕党务公开的时度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述责述廉、年度绩效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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