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学生申诉暂行规定
(201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7人,其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1人、学生处、监察处、教务处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各1人、法律专业教师1人、学生会干部1人、学生代表1人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附上学校的原处理决定,逾期不受理。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诉人姓名、年级、专业,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和申诉日期。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书后,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审理和评议。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同时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处理的决定或建议,但须由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复查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可以实施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可以采取公开和不公开的形式举行,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的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送达”包括:本人签收和公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